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引起实务界高度关注。就"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责任"这一高频争议,征求意见稿拟从三方面提高门槛。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业务团队就此作专业解读。

一、三处变化的法律分析
1. 前置条件:追究股东责任(出资不实、抽逃、股权转让等),须先证明公司经诉讼或仲裁仍不能受偿,强化"先公司后股东"顺位。
2. 执行捷径收窄:执行中直接追加股东、提执行异议之诉或不再畅通,回归普通诉讼,程序更繁、周期更长。
3. 禁止合并审理:多债权人诉同一股东须分别立案、排队候判,在先裁判对在后基本有参照力。
二、参考案例(已脱敏)
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三股东设立甲公司,首期出资1000万元转入后2日即全部转给案外人且无交易凭证;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经强制执行无财产。法院依《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8、19条认定抽逃出资,判决追加三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彰显现行规则下执行异议之诉追股东的可行性。

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8、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4条、第88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及尚未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三、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
本所长期承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出资瑕疵与抽逃出资追责、未实缴股权转让责任认定等商事争议,可为债权人与股东双向提供诉讼与合规服务。

四、实务建议
专业提示
1、新规未落地、旧规有效,债权人应尽早启动股东责任追究;
2、执行追加 / 异议之诉目前仍通畅,应优先运用并备普通诉讼;
3、多债权人情形尽快立案抢在先,固化有利裁判;
4、诉前固定终本裁定与股东瑕疵证据;
5、厘清新《公司法》第88条下受让人与转让人责任划分;
6、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路径、时效与举证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