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案例解析
主任律师1对1分析 案件节点实时跟进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战案例 > 终本≠免单!三典律师击穿股东"期限利益"

终本≠免单!三典律师击穿股东"期限利益"

发布者: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王静|案号:(2026)川0131民初1363号

一、当"执行终本"遇上"认缴到2061年"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不少企业把注册资本写得很大、把出资期限设得很远,"公司欠钱、股东不急"似乎成了常态。可一旦公司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终本)、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真的只能认栽吗?

四川三典(昆明)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否定答案:债权人锦明建材经营部在前案拿到生效裁定、强制执行终本无果后,顺着股权结构精准出击,直接起诉公司两名登记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最终,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即便两名股东的认缴期限远在2061年6月1日,也须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372,547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句话概括本案中心思想: 认缴制给了股东"期限利益",但绝不是"逃债护身符";当公司终本、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穿透公司、直接追到股东头上。

undefined
undefined

二、案件脉络

基本案情:

  • 原告锦明建材经营部(供货方)与被告成都卓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建材买卖合同关系。
  • 因卓瑞公司拖欠货款,双方经调解,蒲江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2025)川0131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卓瑞公司欠锦明经营部建材货款372,547元,分期支付,逾期则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5年1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至付清)申请强制执行。
  • 卓瑞公司未按期履行,锦明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2025)川0131执581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卓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分文未偿。
  • 工商登记显示:卓瑞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股东马某某认缴9,000,000元、何某某认缴1,000,000元,认缴期限均至2061年6月1日,二人均未实缴出资。

原告诉请: 判令两名股东分别在9,000,000元、1,00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卓瑞公司不能清偿的货款372,547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 有转账记录证明已向公司出资,只是没有验资,出资金额"远超1000万"。

法院认定: 二被告作为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出资;其辩称"已出资超1000万"因无验资等充分证据,不予采信。卓瑞公司已终本、无可供执行财产、未申请破产,具备破产原因,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三、判决如下:

1.马某某:在认缴出资9,000,000元范围内,对卓瑞公司不能清偿的货款372,547元及利息(以372,547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至付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何某某:在认缴出资1,000,000元范围内,对卓瑞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货款372,547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444元,由马某某、何某某负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价值: 公司欠的37万余元,从"执行不能、无处追讨",变成"两名股东在千万认缴额度内兜底"——债权人的钱,终于有了实打实的偿还主体。

undefined
undefined

四、权威案例参考(人民法院公布)

为说明本案裁判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特引用以下由人民法院官方平台公布的同类案例:

案例一: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刊载《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以公司在执行终本后仍有财产为由,对公司债务免责?》蓝天公司拖欠张先生债务,经强制执行终本。股东高先生认缴出资未实缴,以"公司还有财产"为由抗辩免责。法院认为:终本裁定即可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高先生未能举证公司具有清偿能力,故判令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高先生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公司对张先生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例与本案"终本+未实缴+加速到期"的裁判逻辑完全一致。

案例二:中国法院网刊载《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A公司拖欠员工生育津贴26,488.37元,强制执行终本。两名股东认缴期限远至2066年,无证据证明已实缴。法院认定A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判决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进一步印证:终本后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

五、本案依据的法律与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具体条文

适用要点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出资事实产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适用当时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认缴制下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5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6条

终本+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执行中可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分配;迟延履行加倍计息

说明:本案出资法律事实形成于2023年修订《公司法》施行之前,故适用旧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纪要,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加速到期"精神一脉相承。

六、律师点评:穿透式维权,把"空壳"变成"实囊"

本案中,王静律师的办案思路值得企业债权人借鉴:当公司"执行终本"时,不要急着结案,而要把目光转向股东。本案的三个关键动作是——

1.锁定"终本"证据。拿(2025)川0131执581号之一终本裁定,直接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坐实"具备破产原因";
2.穿透股权结构。从工商档案确认两名股东认缴千万却零实缴,出资期限设到2061年,正是典型的"认缴制套利";
3.精准适用加速到期规则。以九民纪要第6条为核心,把"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作为诉请,既符合法理,又稳稳落地。

这正是三典律师事务所"不止于拿到胜诉判决,更要帮客户把钱真正拿回来"的专业体现。

七、给债权人的实务经验建议

结合本案与同类裁判,我们为债权人(尤其是供货商、服务商、施工方)总结以下可操作清单:

1.终本不是终点,而是"换靶子"的起点。公司终本后,立即调取工商内档,查清股东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出资期限,评估是否具备"加速到期"条件。
2.死磕"未实缴"的举证责任。股东若主张"已出资",必须提供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财务账簿等充分证据;仅有"转账记录"而无验资、无入账凭证的,法院通常不予采信(本案即如此)。
3.诉请写"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字面是"补充赔偿责任",写错性质可能影响诉请成立。
4.善用"执行追加"与"另行诉讼"双路径。简单清晰的,可在执行中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直接追加;事实复杂的(如本案涉及出资事实认定),另行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更稳妥。
5.把"加速到期"与"加速出资"结合主张。新公司法第54条赋予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老案则依九民纪要第6条,两条路径可并用。

6.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终本裁定到股东出资诉讼,证据链条长、法律适用细,专业律师能帮你少走弯路、把"纸面债权"变成"到账资金"。

推荐顾问

更多+
主任律师
从业经验5年
在线咨询
合伙人—主任律师
从业经验10年
在线咨询
高级律师
从业经验12年
在线咨询
专职律师
从业经验5年
在线咨询
主任律师
从业经验10年年
在线咨询
返回顶部
电话咨询

免费咨询电话: 18628022631

0.06465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