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摘要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受伤后爬向总包方、试图确认劳动关系"的防守型案件。原告钱某(化名)在A公司承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工地务工时被落石砸伤,其受雇于被告的劳务分包方——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B工程管理服务部"(经营者胡某),日常考勤、工作安排、报酬标准均由分包方负责。事故后,原告越过分包方直接起诉总包方,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意图借此打开工伤赔偿的"总包通道"。
三典律所李娟律师代理被告A公司应诉,围绕劳动关系"三从属性"精准抗辩:分包方系有资质的个体工商户、原告不受总包方管理、总包代付工资仅为工程款抵扣渠道。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零赔付。
核心裁判要义:合法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 + 仅代付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总包方无需为分包班组的工伤"背锅"。
二、基本事实
A公司承包阿坝州壤塘县光伏发电项目场内电力线路工程,与某乐服务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该个体工商户实施; 原告经人介绍到项目务工,未与A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工作期间受胡某安排和管理; 2025年10月15日,原告被落石砸伤入院,治疗费由胡某垫付; 2025年11月7日,A公司向原告转账8,166元(备注"壤塘一队民工工资"),系代分包单位垫付、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 2025年11月9日,胡某与原告自行达成30,000元一次性赔偿协议(未履行); 原告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 
三、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被告零赔付(支付 0 元)
| 全部驳回 | |
| 0元(零赔付) | |
四、裁判逻辑:劳动关系"三从属性"逐一击破

五、权威案例引用(人民法院公布)
1.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九)"
案例:有资质的分包单位仅代发工资与劳动者之间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付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案(德惠市人民法院)。发包单位将工程合法分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乙公司,仅通过工资专户代发工资。法院认为:代发工资系基于委托关系,并非直接履行用工报酬支付义务,合法分包模式下不应突破法律边界认定劳动关系,判决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本案裁判逻辑高度一致。
2.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缴社保≠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工地受伤维权典型案例》
建筑公司将业务交由个体工商户修缮队承揽,工人由个体户招录管理,建筑公司仅代发工资并代缴社保。法院认为: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人身管理无依附性即不构成劳动关系。印证本案"代付工资≠劳动关系"的抗辩支点。
3. 对比规则(边界提示)
山东省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明确:若总包方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即便不构成劳动关系,仍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防火墙"成立的根本,正在于分包方为有资质的个体工商户。
六、法律依据
七、实务经验建议
对建筑总包/发包企业的合规与防守清单
1.分包给"有资质"的主体是防火墙根基
优先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或持证公司,避免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个人"——后者将触发"用工主体责任"穿透,总包照样要赔;
2.代付工资须"专款专用、可追溯"
签订书面代付协议,明确代付性质、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留存《农民工申请代付工资表》与银行回单;
3.管理归属证据留痕
考勤、排班、安全教育、报酬标准确定主体必须是分包方,总包方仅做安全监管协调;
4.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
统一代购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也不能反证劳动关系,但可为企业合理减损;
5.受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区分承揽、劳务、劳动关系的边界,保存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记录、垫付凭证;
6.答辩阶段即委托专业律师
从源头切断责任链条,远比事后补救经济。
对务工人员的善意提醒
1.务工前核实发包方、用工主体资质,尽量受雇于有合法用工资格的单位;
2.受雇于分包班组时,应清楚与总包方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应向实际用工方及(若属违法分包)具备资格的承包方主张;
3.留存工资转账、工友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