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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122万,三个自然人“连坐”还!

发布者: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 | 代理律师:赖相宁 |  案号:(2026)川0104民初12452号

一、摘要

本案是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赖相宁律师代理原告(某建材商贸公司),向欠款企业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三名自然人连带保证人追索拖欠的货款。

案件的核心看点在于——一笔普通的建材欠款,因为律师在交易后端锁定了"连带保证",维权路径被彻底改写:企业欠钱不还,三典律师依据一份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及两名关联人共同签字的《承诺书》,将"找公司"升级为"公司+三个自然人连带还",并在法定的三年保证期间内及时起诉,让保证人一个都跑不掉。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货款本金1,227,62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一年期LPR计)、律师费12,000元,且三名自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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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中的三个专业支点

1. 职务对账"无公章"也能约束公司——追认规则用到位

原告提交的两份《结算单》虽由项目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但未加盖公司公章,二人也非法定代表人(其一)。一般人会担心"对不上账"。三典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与第503条(无权代理的追认),主张:项目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收、对账,且公司事后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对欠款金额明确确认,视为公司对前期对账行为的追认,对账结果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2. 一纸《承诺书》锁定"三自然人连坐"——连带保证是核武器

2026年2月5日,三圻商贸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传某、徐某、陈某共同签署《承诺书》:公司承诺还款期限与金额,三人自愿对货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三年。这一安排把原本"只找公司"的单一路径,变成了"公司+三自然人"的多重保障。法院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三人在保证期间内被起诉,连带责任成立。

3. 缺席不等于免责——对方拒不到庭照判全赢

三圻商贸公司、传某、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徐某虽到庭但对欠款无异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在案证据与到庭陈述,全额支持原告诉请。这提醒债权人:债务人玩"消失"、不开庭,并不妨碍胜诉,关键在证据扎实、请求权基础清晰。

三、判决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成都某A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1,227,621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227,621 元为基数,自 2026年1月17日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成都某A商贸有限公司于同期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2,000 元;被告传某、徐某、陈某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16,07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00 元,均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期履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句话总结:122万余元货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由"一家企业+三个自然人"共同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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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权威案例印证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收录——王某诉刘某利、崔某飞买卖合同案(定边县人民法院)该案与本案高度同源:买受人欠付货款,案外人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字。法院明确,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但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须对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不利后果自负。本案三自然人明确签署"连带责任保证",正是这一规则的"加强版"落地。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催讨欠款要及时》(富阳法院)最高法以真实案例提示: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的,保证人免责。本案原告(三典律师代理)恰恰抓住了"三年保证期间"这一红线,及时起诉,使三名保证人无法以"超期"脱责——这正是专业律师与"放着不管直至保证人脱责"的分水岭。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73号最高法明确: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依约定支持。本案《承诺书》将"律师费"列入保证范围,与最高法裁判口径完全一致,12,000元律师费因此得以全额主张并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五、本案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序号

规范名称

关键条款

适用要点

1

《民法典》

第119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民法典》

第170条

职务代理: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内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3

《民法典》

第503条

无权代理被追认的规则

4

《民法典》

第509条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

5

《民法典》

第577条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6

《民法典》

第626条

买受人应按约定数额、方式支付价款

7

《民法典》

第681条

保证合同的定义

8

《民法典》

第688条

连带责任保证

9

《民法典》

第692条

保证期间(约定优先,本案约定三年)

10

《民事诉讼法》

第67条

举证责任

11

《民事诉讼法》

第147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12

《民事诉讼法》

第264条

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六、给当事人的实务经验建议

1.合同中锁定"指定签收人、对账人"。避免"认公司不认人",本案正是凭项目人员对账+公司追认锁定债权。

2.让关键人物签"连带责任保证",别只写模糊"担保人"。明确"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建议三年,优于法定六个月)",是债权多重保险。
3.把实现债权费用写进合同。明确约定"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本案12,000元律师费正是据此全额获支持(模糊写"一切费用"法院常不支持)。
4.务必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主张。保证期间是"保质期",超期保证人免责(见最高法案例二),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
5.对方拒不到庭不用慌。证据扎实即可缺席胜诉,拖延战术挡不住判决。
6.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从对账追认、保证条款设计到保证期间风控,专业安排决定回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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