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赖相宁 | 案号:(2026)川0981民初4068号
摘要
原告遵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江区分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经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2024)川060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公司向遵义某劳务罗江分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599,621.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赢了判决却"终本",债怎么追回来?
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遵义某劳务罗江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发现第三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赢了判决,却拿不到钱。
转机在于:经查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罗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元。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赖相宁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提出两项递进请求:
律师的核心逻辑——"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罗某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能证明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经"终本"、明显无偿债能力,股东若拿不出财产独立的证据,这根"连带责任"的链条就套得上去。


调解结果
2026年8月13日,经射洪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26)川0981民初4068号),各方自愿达成协议:
第三人贯远贯欢公司应付原告的货款1,599,621.90元及自202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由第三人唐勇分期向原告支付:2026年9月30日前100,000元、2027年2月3日前400,000元、2027年8月31日前300,000元、2027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全部款项;
- 被告罗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任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余下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17元,由第三人唐勇负担,限于2027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一句话:本该由公司还的160万本息,现在唯一股东罗某要"连带"一起扛;第三人唐某分期付款,任何一期跳票,原告可就全部余款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权威案例印证: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不是空话
参考案例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四——一人公司财产及人格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法院网官方发布)
王某起诉甲公司获调解后,甲公司未履行、终本执行;赵某曾在债务形成期间为甲公司唯一股东。王某申请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赵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担责。法院指出,一人公司股东证明其人格独立,往往需提交过去数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完整、连续地体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性;赵某仅提交债务形成之后形成的离任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财产独立,故不予支持其免责主张。该案明确:新旧《公司法》均对一人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就要连带担责。本案与西城法院案例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人公司+终本执行后追责股东",裁判思路如出一辙。
参考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该案确立《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经典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就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需提供完整财务制度、符合会计准则的审计报告等,以反映财产界限清晰。该案从正面划清了"股东怎样才算免责、怎样必然连带"的边界,是本案主张股东连带责任最直接的上位依据。
参考案例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1-027)——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明确: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缺乏内部制衡,股东易混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入库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共同构成"终本后追加一人股东"的规范闭环。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调解及律师主张,依据以下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实务经验建议:债权人如何"穿透"一人公司追到股东
给债权人的6条实战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