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李娟 |案号:成武劳人仲案(2026)04468号
摘要
工伤八级,仲裁请求合计近50万元,最终以35万元调解结案——"少"了14万余元,为什么当事人和律师反而认为这是更优解?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出了答案:把"要多少"和"拿得到"分开算,用分期支付+违约金+加速执行条款,把纸面权利变成确定到账的现金。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李娟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为工伤职工谈成35万元分期调解款,并为履行装上"双保险"。
案件回顾:一纸调解书,把49.6万诉求"落袋"为35万硬承诺
陈某(化名,男)系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初,陈某在工地作业时受伤,经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伤情稳定后,公司未与其就工伤待遇达成一致,陈某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逐项主张八项工伤待遇及欠付工资:
仲裁请求项目 | 金额(元) |
护理费 | 30,120.00 |
劳动能力鉴定和检查费 | 300.00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129,265.0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61,168.0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23,200.00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37,628.00 |
医疗费 | 7,072.11 |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 3,550.00 |
2025年1月1日至1月10日工资 | 4,000.00 |
合计 | 496,303.11 |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李娟律师接受陈某委托(特别授权代理)后,没有简单地"把诉状递进去等裁决",而是围绕三个关键点组织攻势:
第一,待遇清单逐项对号、一分不虚。八级伤残对应的"三个一次性"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严格按照法定月数和本人工资、统筹地区标准核算;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检查费、医疗费均有住院记录、票据支撑,让每一分主张都有法律出处。
第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大头",也是攻防焦点。本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129,265元,占比超过四分之一。李娟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固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口径,堵住了对方"按最低工资算"的抗辩空间。
第三,为调解装上"牙齿"——逾期加罚条款。工伤待遇调解最怕"先答应、后拖欠",分期付款变成"一拖再拖的空头支票"。李娟律师在调解协议中坚持写入加速执行与违约金条款:被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任一期未按调解书足额付款,除应支付申请人陈某未按期调解款项外,还应加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9月29日,经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分三期支付陈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50,000元:2026年10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
- 加速执行条款
:如公司未按本调解书及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调解款项,则公司应支付陈某未按期调解款项之外,另行加付违约金50,000元,陈某可就全部未付调解款项和违约金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若公司按约履行,陈某三个月内拿满350,000元;若公司任何一期"跳票",则不仅未付款项分文不能少,还要再多掏50,000元违约金,并直接面对法院强制执行。这份调解书的每一个条款,都长着"牙齿"。

权威案例印证:法院与部委怎么看待"工伤八级"与"调解"
参考案例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杨某诉某建工公司劳动争议案"(法院官方发布)
杨某在某建工公司承建项目施工中摔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起诉要求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余元。办案法官向双方释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法律规定——既让劳动者知悉哪些诉求会得到依法保护,也提醒企业切实承担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当场赔付34万元。二道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寻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公约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与之高度相似:同为工伤八级、诉请四十余万、以调解落定三四十万元。区别在于,三典律师为本案调解协议额外加装了"逾期加罚+直接强制执行"条款,把"当场赔付"之外分期履行的违约风险也彻底锁死——这正是实务中调解方案设计的升级之处。
参考案例二: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5〕28号)案例1"工伤职工能否根据诊断证明书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彭某诉某城建公司,官方发布)
该案例明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法定程序确认,不能仅凭医院诊断证明书自行延长。这一案例从反面印证了本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129,265元时"按法定口径计算、以证据固定期间"的专业价值——停工留薪期既是工伤职工赖以维系生活的保障,也是仲裁攻防中最容易被双方"算错"的项目,多算会被砍、少算会吃亏,唯有依法精确核算才能既站得住又谈得赢。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调解及各项待遇主张,依据以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第十四条(调解协议)、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先行调解)、第五十一条(调解书生效与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第三十条(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的界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五十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与经济补偿结算);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令第21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6.《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适用于建筑业用工情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等(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8。人社部函〔202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1(停工留薪期认定规则);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实务经验建议
给工伤职工的5条实战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