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十级,八项待遇主张一次打包。经仲裁庭调解,公司分三期支付130,000元,并写入"任意一期违约即按150,000元扣除已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的保底条款。不经历一审二审,从申请仲裁到调解书生效不到三个月。
案情回顾:十级伤残背后的八项待遇
杨某系成都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职工,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十级。2026年7月2日,杨某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八项工伤待遇。

调解结果:13万分期,15万保底
① 分期支付——八项待遇共计130,000元(壹拾叁万圆整):2026年10月15日前支付65,000元;11月15日前支付32,500元;12月15日前付清剩余32,500元。
② 加速保底——任意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按总金额150,000元扣除已付金额,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 一次性终结——被申请人付清后,双方在本次工伤待遇项目下的所有劳动权利义务全部终结;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调解要点:为什么"分期+加速条款"是本案的点睛之笔
1. 八项待遇,逐项对应法定项目,一项不漏。工伤十级的待遇并非"拍脑袋"要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依第三十三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仲裁请求清单与法定项目一一对应,谈判时"每一分钱都有法律出处",这是调解金额能够足额达成的基础。
2. 分期付款不等于"权利打折"。调解中单位往往要求分期。若只约定"分期支付"而无违约后果,劳动者实际上承担了单位中途反悔的风险。本案调解书设置了明确的加速到期条款: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即丧失分期利益,按总额150,000元一次性执行。这一条款把违约成本显性化,倒逼用人单位按约履行。
3. 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无需再经历诉讼程序——这正是仲裁调解"快"的价值所在。
4.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5〕28号)案例1《工伤职工能否根据诊断证明书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当事人已脱敏:彭某与某城建公司)明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法定程序确认,不能仅凭医院诊断证明书自行延长。本案调解书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1,416元"正是对照这一规则核实确认后的结果——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直接决定了这笔钱能拿多少。
法律依据
类案参照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5〕28号)
案例(彭某与某城建公司停工留薪期案):停工留薪期延长须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法定程序确认,仅凭医院证明自行延长的不予支持——待遇主张必须"于法有据",这正是本案快速兑现的底气。
律师提醒
给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别超期(单位30日、个人1年);伤情稳定及时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逐项开清单附票据;接受分期必须写加速条款+总额保底;第一期不到账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给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是底线;积极调解、一次性了结,比拖成诉讼划算得多;分期承诺量力而行,调解书可被直接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