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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是假的、公司是借的,61万工程款该找谁要?

发布单位: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杨运辉 | 案号:(2025)川0192民初16407号

一、摘要:五方被告,法院最终判了谁?

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挂靠施工"极为常见,工程款一旦被拖欠,施工班组往往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本案中,某幕墙劳务工程链条为:业主单位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幕墙分包单位 → 劳务分包公司 → 实际施工班组。原告查某(化名)作为班组负责人,与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签订《计件协议》,约定工程价款暂估84万余元。施工途中因上下手单位关系中断,班组退场,仅收到部分工程款。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杨运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将五方主体一并诉至法院,并围绕合同关系、工程量与结算金额展开举证。法院经审理认定:

  • 工程款结算依据为双方签署的《班组工程量确认表》,载明扣除借支及扣减项目后应付工程款669,610.7元;
  • 结算后原告实际收到16,375元,其当庭主张尚欠工程款614,235.7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 另主张的"点工工资12,150元",因证据不能证明与幕墙分包单位形成点工合同关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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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一、被告查某(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4,235.7元;二、被告查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4,235.7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对名义承包公司、幕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业主单位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618元(原告负担618元、被告查某负担10,000元),保全费3,929元由被告查某负担。

换言之,三典律师帮助委托人成功追回61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让真正责任人承担了绝大部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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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为什么"告错人"就拿不到钱?

1. 挂靠关系下,合同直接约束"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

法院查明,原告并非与名义上的建筑工程公司建立真实合意,而是与借用该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个人)建立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依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工程已实际施工且结算金额明确,仍应据实结算——只不过,付款义务人是"借名的人",而非"被借名的公司"。原告并非善意相对人,要求名义承包公司担责,法院不予支持。

2. "突破合同相对性"有严格边界,不能"一锅端"

很多班组误以为把业主、总包、分包全部告上法庭,总有一家会"买单"。本案判决清晰否定了这一思路:司法解释确立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则,仅规范"转包"与"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不包括"借用资质"(挂靠);且本案业主与幕墙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总承包单位亦未承包或完成案涉幕墙工程,故原告要求该三方担责均无法律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印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4-17-6-203-003,已脱敏)明确:发包人的责任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欠付工程价款"之内,若已足额支付,实际施工人不能再向其主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何某诉中铁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亦明确: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正是这一裁判规则的落地。

三、本案援引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1.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折价补偿及过错赔偿;
  3. 《民法典》第793条——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条——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5. 同解释第43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担责(原《解释(二)》第24条之精神已被吸收整合);
  6.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举证责任;
  7.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举证不能的后果;
  9.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 签约先"验明正身"。
    核实对方资质与授权;若对方系挂靠,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实际责任人身份,并留存身份证信息、微信记录与现场管理痕迹。
  2. 工程量与结算凭证要做实。
    本案胜诉的关键是双方签署、有见证人签字的结算确认表与工资表。做到"进度有确认、变更留痕迹、付款有备注"。
  3. 被告要"选准",而不是"选多"。
    结合合同相对性、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是否欠付等因素精准锁定责任主体,避免诉讼费被分摊、精力被拖垮。
  4. 利息与违约金要"算清楚"。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应明确基数、起算时间与标准(通常为LPR)。
  5. 善用保全与执行手段。
    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限高、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6. 挂靠有风险,资质勿出借。
    出借资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可能因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施工合同无效,权利保障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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