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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一句"我替公司还", 连带赔出近8万元!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郑国勇律师代理某商贸部起诉买卖相对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公司支付货款 98,452.85 元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 5,500 元;其股东兼时任法定代表人因在《对账凭单》上承诺"对公司所欠货款负有全部偿还义务",被认定债务加入,在 79,888.64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件导读:一张《对账凭单》,把"货款"变成"连带有责"

某商贸部(原告)长期向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一)供应五金配件、辅材等货物,双方签订有《购销合同》。交易全程由原告经营者与对方经办人向东(被告二)通过微信对接:下单、发货、对账、催款,一气呵成。截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累计总货款 108,542.82 元,扣除第三人另行支付的 10,000 元后,仍欠 98,452.85 元。向东系被告一的股东(持股 50%)、2020 年 12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法定代表人,2022 年 6 月 15 日其以经办人名义签署《对账凭单》,载明"经办人向东对公司所欠货款负有全部偿还义务",并加盖被告一公章。

庭审中东向辩称自己"只是项目带班的,不是老板,已与原告结清个人款项",要求驳回对其个人的诉请,并一度申请对签名笔迹鉴定,后又主动放弃。法院经审理,结合完整证据链,逐一驳回其抗辩——这正是本案的专业看点:"我替公司还"这四个字,足以让个人为公司债务背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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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两大亮点:债务加入 + 违约金司法调减

亮点一 · 对账凭单构成"债务加入"

向东在《对账凭单》中书面表示"对公司所欠货款负有全部偿还义务",属于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清偿的意思表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552条认定为债务加入,判令其在对账确认的 79,888.64 元范围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其"带班、已结清"等抗辩因无证据未获支持。

亮点二 · 违约金从日0.5%调减至 LPR 1.5倍

《购销合同》与《对账凭单》均约定逾期按每日 0.5% 计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法院依《民法典》第585条依法酌减,调整为以 98,452.85 元为基数、自 2023年1月25日起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4款"加计 30%–50%"的规则精准契合。

亮点三 · 微信记录串成完整证据链

微信聊天记录(出示营业执照、开票信息、逐笔对账)、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对账凭单、转款凭证环环相扣,形成闭环。向东放弃笔迹鉴定后,法院对全部证据"三性"均予采信,奠定了胜诉根基。

三、金额明细

判决核心数据

累计总货款(截至 2022-11-25)
108,542.82 元
第三人已付(徐律祥微信转账)
10,000 元
尚欠货款(原告诉请/法院确认)
98,452.85 元
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
以 98,452.85 元为基数,自 2023-01-25 起按一年期 LPR 1.5 倍计至付清
向东连带责任范围
79,888.64 元(2022-06-15 对账单确认欠款)
案件受理费
10,986 元(被告一、向东负担)
公告费
400 元及之后判决的公告费(被告一、向东负担)
保函保险费
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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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威公开案例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第三人承诺还款构成"债务加入"

该批典型案例中,蔡某勤向姚某采购货物,第三人杨某昊出具承诺称"如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 42,000 元"。生效裁判认为,杨某昊自愿向债权人作出承担部分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姚某对 62,000 元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 42,000 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裁判明确援引《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向东在对账单上"我负责还"的承诺,与该最高法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完全一致,足资专业背书。

裁判规则印证:违约金约定过高,依法可调减至 LPR 的 1.3–1.5 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 LPR 为基础,加计 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将合同约定的日 0.5%(年化约 182%)依法调减至 LPR 的 1.5 倍,正是该规则的生动适用;同时呼应《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5条"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的审查标准。

五、本案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双方应依约付款、交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在其愿意承担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向东承担责任的核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本案违约金调减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逾期付款损失可按一年期 LPR 加计 30%–50% 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审查标准(超过损失 30% 一般认定过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向东放弃笔迹鉴定、未举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案件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公开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六、实务经验建议

给供应商 / 债权人:催款对账时,尽量让对方经办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承诺书上写明"本人/股东对欠款负有偿还义务"——一句话即可锁定"债务加入",把公司债务升级为"公司+个人"双重保障。微信聊天记录务必全程留痕(出示营业执照、逐笔对账、催款),它们能与合同、出库单、转款凭证相互印证,构成无可辩驳的证据链。违约金条款别写"日 0.5%"这类天价标准(法院必调减),直接约定"按一年期 LPR 的 1.3–1.5 倍"更稳、更易获全额支持。

给股东 / 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凭单》、还款承诺上随手写句"我负责还""与公司共同承担",并非"表个态"那么简单——在法律上就是债务加入,个人要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不受保证期间限制。签字前务必评估个人偿付能力;务必分清"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避免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背书。

给债务人企业:合同相对性不会因为"让个人去带班、让妹夫去收货"而转移——法院看的是实际交易主体与盖章合同。拖延付款只会让违约金(即便被调减为 LPR 1.5 倍)与诉讼费持续累积;主动对账、诚信履约,才是止损正道。涉诉后切忌拒不到庭,否则将承担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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