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当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把公司当作自身利益的输送通道时,这一制度便可能被用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近年司法机关愈发强调以"穿透式"方法审查此类行为,本所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展开研究,供企业客户与业界参考。

一、案件索引与裁判要旨
◆ 案件索引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审级与案号:一审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3民初549号;二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终24号
裁判要旨:间接控股股东利用"统收统支"的资金归集制度无偿占用公司资金,利用控制权操纵公司决策过程,无正当理由免除他人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认定为股东滥用权利,不发生债务免除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注重运用穿透式审判方法,对股东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手段、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二、案件事实概要
案涉项目公司系为某房地产项目设立,由某投资公司体系主导经营,而该投资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另一控股公司。控股体系对下属公司实行资金统一归集、集中调配,项目公司资金被无偿占用;项目公司名下约1.15亿元应收款未获清偿,公司此前却已出具"债务豁免函",免除关联方高达1.65亿元债务;此后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法院审查后认定构成滥权,豁免无效,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适用分析
◆ 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推定连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可为公司利益直接起诉。
《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已履行程序"不构成免责抗辩。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
四、实务风险提示
◆ 三类主体的风险提示
1.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规范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杜绝无偿占用、随意调拨;关联交易坚持对价公允并留痕;债务减免须有正当商业理由。
2.公司 / 董事会:
完善关联交易审批与信息披露机制,忠实勤勉履职,避免沦为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的工具。
3.中小股东与债权人:
善用股东代表诉讼、人格否认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及时固定资金流向与决策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