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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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在公司资本纠纷中,一类高频争议是:股东已向公司实际支付款项,但未修改公司章程、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实缴信息,此时该股东能否对抗公司债权人、免除未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与脱敏案例
案例来源: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官网《股东完成实缴出资的举证责任》
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50万元,终本执行后,甲公司申请追加登记股东刘某某为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张已通过其子代向案外人转账完成实缴。法院认为:股东为公司经营代付款项属债权债务,区别于出资义务;刘某某转账未附言“出资款”,财务凭证与年报矛盾,证据链不完整。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刘某某就“已履行出资”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证明,被判令在未实缴范围内担责。规则提炼:出资认定采“实质+形式”双重标准——款项真实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性质明确为出资、并有出资证明书与财务入账印证,方可认定到位;代付、无备注、证据矛盾者,不免于责。

现行法律依据

股东免责的操作路径(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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