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务与私人借贷交叉的实务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咨询:转账时备注了"借款",对方却说是货款、投资款或还款,这笔钱到底算不算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与司法解释,结论很明确——备注"借款"仅是单方意思,借贷关系的成立,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一、权威案例警示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已脱敏】 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案((2022)最高法民再237号)。某集团公司(转款人)向某控股集团转款,主张该笔款项系借款,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回单,回单附言栏注明"借款"字样。最高法再审认为:转账凭据上注明"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双方形成了借款合意;收款方内部财务凭证将款项记载为"往来款",只是记录资金的流转过程,同样不能据此认定收款人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某集团公司仅依据转账凭证上注明"借款"主张双方形成借款合同,依据不足。法院还指出一个关键细节:某集团公司此前支付的另一笔款项(股权转让款),转账回单同样备注了"借款"字样,但双方对该笔款项性质为股权转让款并无争议——这恰恰说明,"借款"备注并不当然证明款项背后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
该案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真相:转账回单上的"借款"备注,既不代表对方认可借款,也不能推翻对方内部"往来款"记账。当双方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法院审查的是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而非单方备注。
二、举证逻辑:从"转账"到"合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凭转账凭证起诉完成初步举证;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并举证后,原告仍须就借贷合意继续举证。换言之,转账只是起点,合意才是终点。

三、我们的建议
- 出借前签署规范的借款协议或借条,明确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
- 无书面协议时,通过微信、短信固定双方"借款"表述,并妥善保存原始聊天记录;
- 企业资金往来做到转账用途、财务记账、书面协议三者一致,避免"借款""往来款"混记。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公司法人股东争议与债权债务领域,可为个人与企业提供借贷文本起草、资金往来合规、民间借贷诉讼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实务经验建议】- 1.转账备注不能替代借贷合意,务必签借条或借款协议。
- 2.以微信、短信固定"借款"表述并保留原始记录。
- 3.对方抗辩其他债务时继续举证,平时即留存证据。
- 4.企业资金往来实现名实相符,避免混记。
- 5.涉诉及时委托律师系统梳理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