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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万扣款全被驳回!三典律师帮助追回39.8万工程款

发布者: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杨运辉、佘思忆 | 案号:(2026)川0192民初1651号

摘要:工程干完、验收合格,开发商却迟迟不结账,还在结算单上"扣"掉33万——工期罚款、未按图施工罚款、超报扣款,一笔笔全从工程款里划走。近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单方扣款未获处理,判令其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98,708.1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杨运辉、佘思忆律师代理施工企业(原告某公司)出庭,为委托人锁定款项、挡下扣款。

案情回顾:15天工期的合同,一场拖了两年的结算

2023年9月,某施工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某楼盘二期项目挡土墙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暂定总价(含税)1,870,041.82元,约定工期15天。施工中因机械入场更换设备、增加桩基、配合政府安全环保检查及天气原因,实际工期63天。2023年11月30日,桩基础工程通过五方验收,质量合格。

然而验收合格后结算迟迟没有进展。施工企业先后收到进度款共计1,252,688.60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1,539,572.75元——开票金额远超收款金额,剩余工程款却始终没有着落。2026年2月,施工企业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庭审中变更为主张520,940.9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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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困境:对方甩出"三连扣",33万瞬间蒸发

应诉后,开发商不仅坚持"结算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还提交自行编制的《预估结算金额汇总表》,单方扣减三大项:

扣款项目
扣款金额
扣款依据(开发商口径)
工期扣罚
79,267.04元
逾期完工每日1‰违约金
未按图施工扣罚
226,633.83元
该部分造价2倍违约金
超报扣款
29,358.41元
送审价高出审定价
合计
335,259.28元
—

此外,开发商还主张:因施工企业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已自行从进度款中扣除56,101.25元"代缴"计入已付款;并援引合同"先开票、后付款"条款,主张付款条件不成立。若这些主张成立,施工企业不仅拿不到剩余工程款,还要倒贴。

破局思路:三步拆招,一招"以退为进"

第一步:撤回造价鉴定,"认可"对方基数,锁定结算金额。造价鉴定动辄半年起步、费用不菲。律师研判后发现,开发商核算基数与己方测算差距不大,当机立断认可基数、撤回鉴定申请。法院据此确认结算金额1,651,396.74元——结算争议终结,案件直接进入"算账"环节。

第二步:正名"扣款"性质——违约金必须反诉,不能自行划扣。律师指出,三大扣款实质都是违约金主张,未经承包人确认,应以反诉形式提出。法院采纳:开发商未提起反诉,33.5万余元扣款不予处理。

第三步:逐一击破"先票后款"与"保证金自扣"抗辩。法院查明开发商已付款1,252,688.60元低于已开票的1,539,572.75元,欠付在先,施工企业暂不开剩余发票具有合理理由;合同未约定开发商可自行扣款"代缴"履约保证金,56,101.25元抵扣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2026年9月28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川019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

项目
金额/结果
法院确认结算金额
1,651,396.74元
已付款
1,252,688.60元
判决支付工程款
398,708.14元
资金占用利息
以398,708.14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9日起按LPR计至付清
被挡回的单方扣款
335,259.28元
被挡回的保证金抵扣
56,101.25元
案件受理费分担
原告2,114元 / 被告6,896元
案件保全费分担
原告2,320元 / 被告2,250元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按LPR1.5倍计息等部分请求未获全额支持——利息按LPR一倍标准自立案日起算。但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33.5万元单方扣款被挡回、结算金额被锁定、付款义务被生效判决确认,并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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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亮点

1. 单方"扣款单"≠结算依据,违约金主张要走反诉。发包人在结算中自行扣减"工期罚款""未按图施工罚款",本质是违约金请求,未经承包人确认必须通过反诉或另诉提出并举证,不能在结算里"自己动手"。

2. "先开票后付款"不是万能挡箭牌。当已付款金额低于已开票金额时,说明承包人已先行履行开票义务而发包人欠付在先,承包人暂缓开剩余发票具有合理理由。

3. 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没有约定的按同期LPR计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度建工合同典型案例亦明确:发包人不能以结算过程中的程序性事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公布的类案同样认定"逾期付款不承担利息"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承包人的法定利息请求。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给施工企业的实务建议

① 结算资料"留痕报送"——EMS、专用邮箱等可证明方式报送并留存回执,防止对方以"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

② 开票节奏与收款匹配——先票后款条款下,坚持"开票不超前、收款必留痕",已开票额高于已收款额是证明对方欠付在先的关键证据;

③ 对方甩"扣款单"不要慌——凡属违约金、罚款类主张,对方必须通过反诉或另诉实现,并就违约事实、损失大小举证;

④ 善用"认可基数+撤回鉴定"策略——结算分歧有限时,认可基数、放弃鉴定,可省去半年以上鉴定周期,让判决更快落地;

⑤ 保证金条款逐字审——签约时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方式,防止对方以"代缴"名义自行划扣;

⑥ 一审判决后盯紧上诉期与履行期——15日上诉期届满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未付款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加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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