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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12年未缴社保,三典律师帮女工拿回8万

发布者: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高江浩、邱浪艳 | 案号:(2026)川1126民初1254号

一、摘要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行使单方解除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因单位从未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另行主张养老待遇损失。

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裁判(调解)逻辑十分清晰:

1.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存续期间如何认定——这是所有后续诉求的前提;
2.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被迫解除能否主张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且"不缴社保"的任何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
3.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需赔偿养老待遇损失。

四川三典(龙泉驿)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者委托后,围绕上述三个焦点组织证据、厘清年限与金额,最终促成法院调解,实现"确认关系 + 经济补偿 + 养老损失"三重维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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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向某(女,化名)于2012年入职四川省某陶瓷有限公司,担任分级工一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自用工起长期未依法为向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26年5月,向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随后,向某提起诉讼,请求:

  • 确认双方于2012年7月至2026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73,390.38元(计算方式:月平均工资5,242.17元 × 14个月);
  • 本案诉讼费由单位承担。

当事人向某(女,化名)自2012年入职四川省某陶瓷有限公司担任分级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长期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26年5月,向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诉请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3,390.38元。

三、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① 确认双方自2012年10月至2026年4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关系于2026年4月8日解除;② 单位于2026年11月20日前支付经济补偿金 30,000元;③ 单位于2026年11月20日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50,000元;④ 款项履行完毕后(除保留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权利外),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其他权利义务全部了结。

调解获偿合计:80,000元(经济补偿金 30,000元 +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劳动者自愿负担)

实务提示:当事人最初仅主张经济补偿73,390.38元,最终以"经济补偿3万+养老待遇损失5万"的组合实现合计8万元落地。把"未缴社保导致的社保损失"一并主张,往往比单算经济补偿更有空间——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帮当事人把账算全、把权利主张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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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人民法院公布的权威案例

案例一(主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六

《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裁判要旨: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补充引用)|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5〕28号)案例四

《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案)。典型意义: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由此承担的社保费用及待遇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五、法律依据

规范性文件
条文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
劳动者依第38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
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86条
不办理社保登记、未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条
未办社保且不能补办致无法享受待遇的损失赔偿争议,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2025.9.1施行)第19条
"不缴社保"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经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
法院调解应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六、实务经验建议

1.入职即留痕

工资条、考勤、工作证、聊天记录都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没有劳动关系,后续主张无从谈起。

2.依法"被迫解除"

单位不缴社保,可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务必书面送达并保留签收凭证。

3.社保损失一并主张

未缴社保致养老、医疗、工伤等待遇受损的均可索赔,注意收集"不能补办/无法享受待遇"的证明。

4.算全补偿账

保存离职前12个月工资流水与个税记录,工作年限越长补偿越高,并评估叠加主张社保损失。

5.调解书要写"硬"

明确付款期限、收款账户与逾期违约责任,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便于申请强制执行。

6.用人单位合规提示

任何"不缴社保"约定或员工"自愿放弃"承诺均无效,长期不缴将面临补偿、赔偿与行政处罚,应尽早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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