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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终本、执行到位0元:三典律师一条流水挖出700万抽逃出资

发布时间:2026.10.13|承办律师:杨遵旭|案号:(2026)川1304 民初5210号

一、摘要:一个"验资即抽逃"的真实困局

债权人把 20 万元投进一家公司,约定收益、签了调解协议,对方却迟迟不还。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才发现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执行终本")。

钱去哪了?工商档案揭开真相:公司股东当初的 700 万元出资,在验资报告出具当日就以"往来款"名义全部转回了代为垫资的第三方账户——典型的"过账式"抽逃出资。

公司空了,债权人的钱找谁要?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杨遵旭律师代理本案债权人,将抽逃出资的两名股东告上法庭,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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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本案核心事实链条清晰:

  • 第三人公司(债务人)欠债权人投资款 200,000 元、分红收益 35,000 元、资金占用利息 12,630 元,合计确认债务 247,630 元(经法院司法确认调解书锁定,分三期支付);
  • 第三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债务执行到位 0 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工商档案与银行流水显示:2022 年 1 月 5 日,验资报告记载股东周某某实缴 70 万元、陈某某实缴 630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 7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0%;
  • 同日
    ,该 700 万元即以"往来款"名义转回代为出资的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从未实际使用该出资。

法院认为:股东在验资当日即将出资款以"往来款"名义转回代垫方,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周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抽逃出资责任的规定,二被告应分别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川1304 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周某某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 70 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就(2026)川1304 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公司欠付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被告陈某某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 630 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就上述同一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667 元、诉讼保全费 1,865 元,合计 4,532 元,由二被告负担。

注:本案系"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仅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且在抽逃出资本息限额内承担责任。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执行终本后,追偿矛头可从"空壳公司"精准转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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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公布的同类裁判规则

为佐证本案裁判逻辑,特引用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2025年12月发布)·案例三】 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乙公司、崔某、李某共同设立甲公司,首期出资 1000 万元转入公司账户 2 日后即全部转给案外人,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未清偿、强制执行无财产。法院认为,股东称转出系"借款"却未提交任何合同等证据,构成抽逃出资,判决追加三股东为被执行人,分别在 800 万元、153.9 万元、46.1 万元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例与本案"验资当日回流"的高度同构,印证了"出资转入后即异常转出、无真实交易即推定抽逃"的裁判规则。

【北京西城法院·涉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9月)】 法院明确: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款项循环交付公司,不发生充实资本效力,构成抽逃出资;构成抽逃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范围内担责。

五、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与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
    :债权人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股东须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给当事人的实务经验建议

(一)对债权人(本案代理视角)

1.交易前先做"资本健康体检"
签约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对方注册资本、认缴/实缴、出资期限与股权变更,预判偿债基础。
2.执行终本不是终点
拿到生效文书后若公司无财产,应及时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另行起诉,或在执行中申请追加抽逃/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3.银行流水是关键证据
调取债务人公司账户交易明细,锁定"验资/实缴当日即大额转出"的线索——这足以构成对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触发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清白。
4.善用保全与迟延履行条款
诉中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保全费 1,865 元由被告负担),并在文书中明确保留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增加违约成本。

(二)对公司与股东

  1. 切勿"过账式"出资
代垫资金验资后回流,极大概率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须在抽逃范围内对全部公司债务"兜底"。
2.真实出资、留存凭证
实缴出资应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保留验资、转账、业务合同等完整证据链。
3.不得以逃废债方式脱身
零对价转让股权、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违法减资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逃废债,股东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信用惩戒、刑事责任。

(三)对交易双方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清晰的出资与偿债能力保证条款,并在对方出现经营异常时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债权"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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