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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机构"失联"停服,22万服务费判退18万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张云慧律师、余思忆律师代理委托人王某。双方签订 22 万元马来西亚博士留学服务合同,委托人足额付费、已入学就读三年,机构却在 2024 年突然停止服务、下落不明。法院认定机构构成根本违约,缺席判决:解除两份协议,机构退还服务费 180,000 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日起按 LPR 计),并承担律师费 10,000 元。

一、摘要:钱交了、学上了,机构却"人间蒸发"

2021 年 11 月,委托人王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某教育科技中心(下称"两机构")签订《留学服务合同》,约定由两机构作为马来西亚研究型博士项目的代理方,提供保录取、入学申请、学籍注册及学制期间后续服务,合同总费用 19 万元。2023 年 5 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项目调整为马来西亚国立大学 DBA 工商管理博士,总费用变更为 220,000 元。委托人按约分期付款、已于 2023 年 10 月入学并正常就读三年(学费、签证费均自行承担)。然而 2024 年,两机构突然停止提供合同约定义务内的后续服务,且下落不明。委托人多次联系无果,遂委托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留学服务**"纠纷——消费者一次性或分期预付高额服务费,机构却中途停摆。很多留学家庭最怕的就是"机构跑路、钱打水漂"。三典律师的破局思路非常清晰:用合同文本 + 全部付款凭证 + 已履约事实,锁定机构根本违约,在被告经公告送达、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依然让法院作出了清晰的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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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胜诉关键:三大看点,让"失联"机构照样担责

亮点一 · 根本违约认定精准

两机构未按约代付学杂费、未继续提供学制期间后续留学服务(含代付学杂费、论文辅导、发文推荐等),且现下落不明。法院据此认定其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服务合同已"失去继续履行的可能",支持解除两份协议(确认于起诉状副本送达日 2026-07-16 解除)。

亮点二 · 退款金额酌定有据

法院并非简单"全退"或"不退",而是综合已履约部分(入学申请、录取、注册学籍、境内综合服务等)、服务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酌定在 180,000 元限额内支持退费。既保护消费者,也避免"已享受的服务白嫖",体现了三典律师对裁判尺度的准确预判。

亮点三 · 律师费、利息一并判付

依据合同"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律师费等合理损失"的约定,且律师费已实际产生,法院全额支持 律师费 10,000 元;并以 180,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日 2026-05-08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让拖延退款的机构付出资金成本。

三、金额明细

判决核心数据

案号
(2026)川0107民初9695号(成都市武侯区法院)
合同总费用
220,000 元(补充协议由 19 万调整而来)
委托人实际支付
280,000 元(含妻子服务费 60,000 元及 4,000 元,本案未主张)
本案主张退还基数
220,000 元(扣减未主张部分后)
判决退还服务费
180,000 元(已扣除部分已履约服务价值,酌定)
判决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
资金占用利息
以 1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6-05-08 起按一年期 LPR 计至付清
合同解除日
2026-07-16(起诉状副本送达日)
案件受理费
合计 4,750 元;原告负担 826 元、两机构负担 3,924 元;公告费由两机构负担
迟延履行后果
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诉法第264条)
关键证据
《留学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4 笔转款凭证、微信支付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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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威公开案例与规范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法释〔2025〕4号):机构"失联停服"消费者有权解约退款

本案折射的,正是最高法 2025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规制的场景。该解释明确:经营者"迁店""停供不限次服务"或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第13条);合同解除后,消费者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5条);因经营者原因退款的,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第16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又恶意逃避退款的,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第23条)。留学服务本质即为"一次付费、持续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本案裁判与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高度契合,也为同类"机构跑路"维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武器。

北京市西城法院公开案例(2026·"天价留学定制服务案"):已履约部分应扣减,法院据实酌定退款

据北京西城法院 2026 年 7 月发布的普法案例,家长与留学机构签订长达 9 年、总额 435 万余元的定制留学服务合同,后因家长单方转学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并未简单"全退",而是综合机构已提供的咨询辅导、入学申请等履约事实与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退还 110 万元。该案例与本案"已提供部分服务、扣除后酌定退 18 万"的裁判思路完全同构,印证了同一规则:留学服务周期长、费用高,法院退款时会据实平衡双方利益,而非一刀切。

南京市江宁法院公开案例("线上留学拿不到学历认证案"):机构履约瑕疵,酌定返还预付款

据南京市江宁法院公开案例,某机构以"线上留学、不用出国"吸引消费者缴费 9.8 万元,却未充分履行协助签证及中留服认证义务、合同款项构成不明,法院综合已提供部分课程服务等因素,酌定返还 49,000 元。该案例进一步印证:当留学服务机构未完整履约、且款项构成不清时,法院倾向于在已履约价值之外支持消费者取回剩余预付款——与本案的退款逻辑一致。

五、本案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两机构未持续履约即违反本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合同解除的直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退款与利息的请求权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本违约的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律师费等合理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十三条——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消费者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实务经验建议

给留学生家庭(签约前"三查三留"):①查机构营业执照与留学中介资质,优先选有固定经营场所、口碑可查者;②把"保录取""中留服认证""代付学杂费"等关键承诺全部写进书面合同,并明确退款条件与比例;③妥善留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邮件、机构停服证据。一旦机构出现停服、迁址、联系不上等情形,立即固定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给留学 / 教培服务机构(诚信履约、规范退出):预付式模式下,收钱即意味着持续履约义务。确有经营困难需停业的,应依法及时清算、主动通知消费者并协商退款,切勿"失联跑路"——否则不仅面临退款 + 利息 + 律师费,还可能触及最高法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23条的惩罚性赔偿乃至刑事移送。合同应清晰约定费用构成与已履约扣减规则,减少争议。

给已遭遇机构停服的消费者(尽快维权):不要等、不要忍。可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两机构"下落不明",三典律师通过公告送达 + 缺席判决成功确权,后续可凭生效判决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若发现机构有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线索,还可依据司法解释推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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