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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了120万,公司还想赖掉60万? 二审调解全要回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杨运辉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受伤农民工王某)。公司上诉时抛出两大理由:大地保险已赔付 120 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终止";所谓的 60 万元赔偿协议"只有复印件、无原件",不应支持。三典律师在二审顶住"复印件"抗辩,把额外 60 万元用法院调解书牢牢锁定——累加保险赔付,工人合计获赔 180 万元;案件受理费亦由双方按调解方案分担。

一、案件导读:保险赔了,公司却想"一了百了"

王某在工地作业中受伤,经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工伤险项下赔付 120 万元。此后双方又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达成一份赔偿协议,约定公司在保险赔付之外,另行赔偿 60 万元。然而公司迟迟未履行该 60 万元,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公司不服,以"保险已付清、60 万协议仅为复印件"为由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企图推翻该 60 万判项。

2026 年 7 月 23 日,二审法院立案并经当事人同意实行独任审理。庭审中,公司坚持两点抗辩:其一,120 万元保险赔款已支付完毕,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其二,王某主张的 2026 年 1 月 16 日协议"没有提供原件,一审法院仅凭复印件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面对公司的强势翻供,三典律师并未硬刚庭审,而是精准判断:与其让"复印件"成为二审改判的突破口,不如借法院调解把 60 万元"落袋为安"——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具强制执行力,比判决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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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胜诉关键:三步走,把"复印件"变成"铁保障"

亮点一 · 保险≠债消,协议独立有效

工伤保险赔付是法定待遇,公司与工人另行达成的赔偿协议是独立民事合同。保险把钱付到工人账上,不等于替公司免除了其另行承诺的赔偿义务——二者性质不同、互不替代。这一法律定性,从根本上瓦解了公司"已付清、无债"的核心抗辩。

亮点二 · 二审顶住"复印件"抗辩

公司上诉的最大抓手,正是"60 万协议只有复印件、无原件"。三典律师抓住协议形成的背景脉络、保险理赔与对账逻辑,在二审中促成调解:与其让证据瑕疵成为变数,不如用法院调解书把额外 60 万直接确认下来。化被动为主动,把"可能赢的判决"变成"必定能执行的文书"。

亮点三 · 调解书即"执行令"

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签收即具法律效力。调解书明确警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可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0 万元从此不再是"纸面债权"。

三、金额明细

调解核心数据

大地保险已赔付(背景)
1,200,000 元
二审调解新增支付
公司在 2026-9-19 前支付工伤赔偿款 600,000 元
工人合计获赔
1,200,000 + 600,000 = 1,800,000 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
减半收取 4,900 元(王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9,800 元,减半收取 4,900 元(四川省输变电**公司负担)
履行账户
王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逾期后果
申请执行后可限高、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涉罪追责
审理程序
二审(独任审理),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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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威公开案例印证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赔偿协议若为复印件、无原件及伤者签字,不能对抗工伤待遇

据吉林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转发)2025 年 11 月发布的案例:魏某在建筑工地坠落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其家属与包工头彭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偿 5.5 万元"了结此事"。后魏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23 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并提交了那份《赔偿协议书》作为"已了结"的抗辩。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协议系复印件,无原件,亦无魏某本人签字或授权,且协议主体、赔偿款性质均与本案公司应付款不同,故不予支持公司的抗辩;二审维持。这则公开判例与本案"公司称 60 万协议仅为复印件"形成直接呼应,印证了同一裁判逻辑——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与举证高度依赖原件与真实意思表示,而专业律师的价值,正是在证据存疑时,选择最稳妥的调解路径把权益"落袋"。

反向镜鉴:显失公平的"私了协议"可撤销——公平的协议才应履行

人民法院另有大量公开判例(如湖南石门县法院钱某案、福建上杭县法院温某案)明确:用人单位利用工人急需用钱、信息不对称,签订远低于法定标准的"工伤私了协议",构成显失公平的,劳动者有权撤销并补足差额。反过来看,本案 60 万元系公司与工人在保险赔付之外、基于真实意思另行约定的合理补偿,并非乘人之危的"低价了断"——正因为其公平、真实、独立,才经二审法院确认、值得强制执行。一正一反,恰好说明:专业的工伤赔偿方案,既要保住工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本案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依赔偿协议支付 60 万元的直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本案 60 万协议独立有效的规范基础);
  •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承担相应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减半收取的正据)。

六、实务经验建议

给劳动者 / 工伤职工:受伤后第一时间报案、就医、保留全部凭证(诊断证明、事故记录、聊天记录、保险理赔单据)。务必先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再谈赔偿数额,切忌在伤残等级不明确时草签"一次性了断"协议;如已签明显偏低的协议,可依法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并补足差额。记住:保险赔了,不等于公司欠你的部分一笔勾销。

给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第一道防线;与职工协商赔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项目与金额,避免"一揽子了断"因显失公平被撤销。进入二审或执行阶段,与其硬扛证据瑕疵,不如借法院调解书锁定金额——既了结纠纷,也避免限高、失信等执行风险。

给证据管理:任何赔偿协议都要留存原件;单独使用复印件、又无签字确认的,证明力薄弱(这正是前述长春净月公开判例的警示)。调解书经各方签字即具强制执行力,是比普通协议更稳的"执行令"——专业律师往往会在证据存疑时,优先促成调解以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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