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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万工程款分期收回: 这份调解书藏着三道“保险锁”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冉筱睿律师代理防火门窗企业起诉开发商追讨工程款,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认欠款 292,987 元、分 15 期履行,并写入“质保金留置+逾期全部加速到期+可申请强制执行”三重保障条款。


一、案件导读:完工两年,近 30 万工程款“卡”在开发商手里

2023年7月27日,某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防火卷帘门、钢质防火门、钢质防火窗、钢质防火标门及子母门、钢质防盗门及子母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为被告开发的“某·观澜府”项目提供防火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完工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 650,000 元,但剩余 290,659 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290,659 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与诉讼费用。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冉筱睿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及调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面对资金紧张、无力一次性付款的开发商,判决未必是最优解——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并不少见。三典律师选择以“法院调解+条款风控”破局,用一纸调解书把不确定的债权变成确定、可执行、带违约约束的分期回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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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结果:不只是“分期还款”,更是三道“保险锁”

2026年9月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 292,987 元,除 2026年9月10日前支付的 50,000 元外,下余 242,987 元自 2026年10月起至 2028年1月每月30日前分 15 期、每期支付 15,000 元,并于 2028年2月28日前支付尾款 2,987 元

锁一 · 质保金留置对等约束

原告自愿将第 13、14 期应付工程款中的 30,000 元留作工程质保金;若原告未按约完成入户门划痕、碰伤维修及防火门铭牌整改,被告有权拒付该 3 万元——双方义务相互锁定。

锁二 · 逾期全部加速到期

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无需再等 15 期届满,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收逾期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锁三 · 直通强制执行

调解书写明:被告逾期即可就下余全部未付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同时需要如实说明:原告在调解中亦作出商业妥协——诉请中的律师费、差旅费未单独获偿,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行负担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2,915 元及保全费 2,030 元。这正是调解的真实逻辑:用小额成本与柔性让步,换取确定、快速、可执行的回款。此外,原告须在每笔付款期限前开具税率 13% 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与开票节奏一一挂钩。

三、金额明细

调解书核心数据

此前已付工程款
650,000 元
留作工程质保金(第13、14期中)
30,000 元
逾期违约金标准
日万分之一(以下余未付金额为基数)
案件受理费 5,830 元(减半收取)
2,915 元(原告负担)
保全费
2,030 元(原告负担)
发票安排
每期付款前开具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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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威公开案例印证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报道案例:百万工程款纠纷调解促双赢

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化解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企业起诉追讨工程款,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分四期于约定期限前支付完毕;协议同时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报道将这一方案概括为“分期履行+违约惩罚+执行直通车”,既为资金困难企业赢得缓冲时间,又消除了债权人对“调解白条”的顾虑。本案调解书的条款设计与该公开案例完全同构,其有效性已获司法实践反复验证。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高效化解欠付工程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案例库收录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报送的入库案例(入库编号 D2026-161-1-115-075):某设备安装公司多年被拖欠工程款,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对三起关联纠纷“数案并调、整体协商”,通过统一评估债权债务总额、分层沟通促成整体支付方案,一揽子化解多年欠款。该案例表明:通过调解追讨工程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肯定和推广的解纷路径,而非“退而求其次”。

五、本案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中“分期履行+加速到期+违约金”等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受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二条(调解自愿、调解书制作、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条(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 号,2020 修正)——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担保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本案受理费 5,830 元减半收取 2,915 元,即源于此);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802 号,2025 修订)——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本案原告作为门窗安装中小企业依法主张工程款具有明确的政策与法规支撑。

六、实务经验建议

给施工企业 / 材料供应商:完工结算资料、付款审批记录、催款函件务必全程留痕;起诉前评估对方偿付能力,必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保全费仅 2,030 元,却为调解谈判争取了关键筹码)。对方资金困难时,不要排斥调解——把“何时给、给多少、违约怎么办”全部写进调解协议,比一纸难以执行的判决更有价值。

调解协议必须写死的四要素:① 欠款总额与每一期金额、节点(精确到日);② 逾期加速到期条款(任何一期违约,全部债务提前到期);③ 违约金标准(如日万分之一);④ 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表述。缺任何一项,调解都可能沦为“白条”。质保金留置要写明金额、期限与触发拒付的具体情形,避免事后扯皮。

给发包人 / 开发商:项目资金周转困难时,主动应诉、诚信调解是止损上策:调解可争取分期缓冲、受理费减半,并避免判决后违约金与利息持续扩大。但务必按期履行——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逾期将面临全额加速到期、强制执行、限高与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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