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场"全责事故"后的理赔攻防
2025年12月19日,被告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伤情严重(蛛网膜下出血、多发肋骨与腰椎横突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的保险公司却提出多项抗辩:申请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主张自费药扣减20%、不认可营养费与误工费、并认为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四川三典(昆明)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代理原告出庭,法院最终基本支持了原告诉请。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它集中暴露了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最常见的几类"抗辩套路",并展示了法院如何在证据与法律框架内逐一回应——这正是受伤当事人最需要的专业护航。

二、庭审交锋:保险公司的抗辩 vs 法院的认定
保险公司的抗辩
| 三典律师的应对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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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结果
127,093.92 元 保险公司实赔原告金额(品迭已垫付 12,623 元后) | 138,516.92 元 法院认定的总损失金额 |
1,200 元 鉴定费(由侵权人张某承担) | 434 元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 217 元) |


四、权威公开案例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该指导案例明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交强险立法也未规定在确定责任时按受害人体质状况作相应扣减。这确立了"无过错不减轻赔偿"的裁判规则,与本案"全责方及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的逻辑一脉相承。
中国法院网报道案例:仅凭"怀疑"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准许
某地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仅因"怀疑"鉴定意见不客观即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审查认为鉴定机构、人员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法定情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7万余元。该案例与本案驳回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的做法完全一致,可作为专业宣传的有力参照。
五、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担诉讼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与"自行委托意见"的 rebuttal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简易程序与迟延履行利息)。
六、实务经验建议
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一时间报警并就医,妥善保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完整病历、医疗费票据与鉴定报告;伤残鉴定务必委托有资质机构。误工费若无法证明个人收入,可主张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备齐亲属关系证明。
给车主 / 侵权人:务必投保足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加投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本案正因投保了该险种,自费药未被扣减20%,大幅降低了自身负担。切勿心存"小事故无所谓"的侥幸。
给保险公司 / 理赔方:重新鉴定须具备法定情形且有证据支撑,"无端揣测"难获法院准许;诉讼费亦不能仅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规范理赔、尊重鉴定意见,方能降低诉讼成本。
本文仅作专业交流与普法宣传之用,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 · 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专业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