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给被挂靠单位造成 217 万损失,被挂靠单位凭《承诺书》全额索赔成功!
📌 开头先说清:本案的关系链
- 被挂靠单位:某公司(持有建筑资质,对外承担法律主体责任)
- 实际施工人:马某林(借用某公司资质,借被挂靠单位名义设立"分公司"对外承接工程)
- "分公司"的实质:不是某公司自营的分支机构,而是实际施工人马某林借用被挂靠单位资质注册、挂靠经营的平台,分公司对外签合同、对接发包人,但法律责任由被挂靠单位承担
- 本案争议实质:实际施工人马某林在借用被挂靠单位资质的分公司之间承接工程后,给被挂靠单位(某公司)造成 217 万余元损失。被挂靠单位成功向实际施工人全额索赔,一审胜诉
案情回顾:实际施工人闯祸,被挂靠单位买单
2011 年 12 月,被挂靠单位(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马某林)签订《内部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某公司在西藏的"分公司"(即马某林挂靠经营平台)"目标管理"给马某林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实际施工人马某林)承担。
2019 年 6 月 12 日,实际施工人马某林出具《承诺书》:
落款签字捺印。
2011—2019 年间,实际施工人马某林用被挂靠单位(某公司)的资质在西藏拉孜县中标公路工程,交由其弟马某实际施工。
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纠纷——马某起诉了被挂靠单位(某公司):
- 西藏拉孜县人民法院一审(2023)藏 0225 民初 279 号,判决某公司向马某支付工程款 2,117,100 元;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4)藏 02 民终 320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 年 11 月 11 日,被挂靠单位(某公司)被迫向西藏拉孜县法院执行局支付 2,140,671 元(含执行费)。
办案困境:被挂靠单位追偿的三场硬仗
事情到这里,看似只能认赔。但被挂靠单位(某公司)找到了我们——他们手里攥着 2019 年那份《承诺书》。
我们代理原告(被挂靠单位)起诉实际施工人(马某林),要求按《承诺书》追偿。看似简单,实际打了三场硬仗:
第一场:证据难题
原告是被挂靠单位,被告是实际施工人,案件跨度 13 年(2011—2024),关联案件横跨川藏两地多家法院、7 份裁判文书。
第二场:抗辩难题
马某林抛出一份"2022 年 8 月《承诺书》"——主张此后一切债务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该《承诺书》系伪造,印章无编码、无签字,且与马某林此前已履行的赔偿判决直接矛盾。
第三场:核心难题——"账户钱已到账,被挂靠单位无损失"
实际施工人主张:拉孜县政府已把工程款支付到被挂靠单位的对公账户,被挂靠单位未受损,无请求权基础。这一抗辩如成立,原告必输。
破局思路:三层穿透
我们围绕《承诺书》+ 二审询问笔录 + 对公账户实控关系,建构了三层穿透论证。
第一层:凭证破"自认"
提交 2019 年 6 月 12 日《承诺书》(有编码印章、签字捺印)——实际施工人自认一切债务由其承担,与被挂靠单位无关。这是合同责任承担的"金钥匙"。
第二层:自认破"代偿"
提交西藏日喀则中院(2024)藏 02 民终 320 号案件询问笔录:承办法官讯问时,实际施工人马某林亲口承认:
第三层:账户穿透破"无损失"——最关键一击
法院依职权调取中国银行某对公账户详情,查明:
- 138804933921 账户虽登记在被挂靠单位(某公司)名下,但账户联系人、绑定手机号均为实际施工人之子马某;
- 拉孜县人民政府支付的工程款,已全部进入该账户、由实际施工人方实际控制;
- 某公司直至 2023 年 3 月才办理关户。
法院认定:"拉孜县人民政府已将案涉公路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马某林及马某控制的账户","工程款已由某公司收取"的抗辩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挂靠单位一审全额索赔成功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4)川0193 民初 134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
一、被告马某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公司赔偿 2,176,274.8 元;
判决第二项:
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承担: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马某林负担。
判决主文(脱敏版)
判决尾页(脱敏版)
法律亮点
亮点一:《承诺书》是挂靠经营内部追偿的"金钥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承诺书》是实际施工人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合同责任承担的明确依据。即便《内部目标管理责任书》因违反《建筑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责任承担的承诺不因此失效。
亮点二:账户穿透——"名义持有"≠"实际受益"
即便对公账户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但若账户联系人、绑定手机、实际操作均由实际施工人方控制,工程款由该方实际收取,则被挂靠单位"未受损"的抗辩不成立。本案通过账户穿透 + 实控关系认定,精准识别工程款真正流向。
亮点三:抗辩否定——"伪造承诺书"被当场拆穿
实际施工人提交 2022 年 8 月 16 日《承诺书》(印章无编码、无签字)主张一切债务由被挂靠单位承担。法院从两个角度否定:(1) 该印章与 2011 年《内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有编码印章非同一枚;(2) 马某林在 2022 年 10 月实际履行了成都中院(2022)川 01 民终 6961 号判决的赔偿义务,与"此后一切债务与马某林无关"的承诺直接矛盾。
亮点四:律师费、差旅费等——以"生效文书认定范围"为限
判决明确:追偿范围限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责任范围。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担保服务费等"非必要支出",不予支持。这条对所有挂靠经营/追偿案件当事人都值得警惕——打官司的成本,未必能全部追回。
律师提醒
- 实际施工人 / 挂靠经营人:合作开始前,务必就债权债务承担、印章使用、资质借用等关键事项签署书面文件,并保留印章编码与签字捺印。
- 被挂靠单位 / 资质出借方:保留分公司所有印章编码、银行账户开户及联系人变更记录,是日后追偿的关键证据。
- 被挂靠单位 / 出借资质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或垫付后起诉实际施工人追偿时,"对公账户是否实际被实际施工人方控制"是认定损失是否真实存在的核心证据。





